我院组织法律硕士相关知识的教学与研讨

2009-06-25 | 查看: 158

  6月24日下午三点在继续教育学院二楼204多媒体教室举行“三T”教育第四讲,由法学教研室胡国宝博士讲解法律硕士相关知识。全校法律教学研究一线的骨干教师、在读博士生及继续教育学院全体员工共同参加学习并研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
  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Master,简称JM。
  法律硕士的学制包括二年和二年半两种;法律硕士的学习方式包括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两种;一般情况下,脱产学习即全日制上课,可以在两年学习期满毕业,不脱产学习即利用公休日等业余时间上课,可以二年半毕业。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也可以边工作边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这对许多既想早点工作,又想尽快获得更高学位的同学来说,将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包括计划内非定向(公费生,可参加毕业分配)、计划内定向(公费生,回原单位或定向单位工作)、计划外委托培养(自费生,回原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计划外自筹经费(自费生,可参加毕业分配)等四种。各招生单位均有一定的公费生名额,根据考生的考试名次确定。
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相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特点是:
● 以课程学习研究为主,不分专业,开设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各门法律课程和相关课程。课程讲授注重实务性、应用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 在硕士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条件,选择有关专业的论文题目进行写作,论文要求突出实用性,并由相应专业的导师进行指导和答辩。
● 修满课程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法律硕士招收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同等学力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2)英语须达到国家四级考试水平;(3)复试时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①刑事诉讼法②民事诉讼法(4)复试时提交相当于学士学位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5)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
● 公共课参加全国统一考试:(1)外语(英语、日语等)、(2)政治(文)
● 专业课参加全国联合考试:(3)刑法学、(4)民法学、(5)综合考试(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法制史)
法律硕士考试使用的大纲和教材情况如下:
● 公共课: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组命题,使用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外语和政治考试大纲;
● 专业课:由教育部和司法部组织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重点法律院校为牵头单位的命题组命题,使用由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法律院校专家学者主编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合入学考试考试大纲》、《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合入学考试考试指南》。
  由于现在参加法律硕士考试的都是没有经过法律课程系统专业学习的人员,因此,学校在考前将进行相应辅导。

  胡国宝老师还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特点进行概括:
  一、以课程学习研究为主,在课程学习期间,不分专业,开设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各门法律课程和相关课程。课程讲授注重实务性、应用性,兼顾全面,突出重点。
  二、在硕士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条件,选择有关专业的论文题目进行写作,论文要求突出应用性,并由相应专业的导师进行指导。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本次学习由校法学教研室主任,法硕点首席专家宋伟教授主持。
孙昌兴、田田、杨辉、刘挺等专家及与会同志还对中国科大办好法律硕士点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公共事务学院

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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