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考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22-01-07 | 查看: 12

 

 为维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根据我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  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口头警告;

    2. 严重警告,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3. 记过,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2.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

    5. 在考场内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3.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

    1.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3.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4. 夹带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  

  4.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1. 抄袭;

    2. 接传答案;

    3. 交换答卷;

    4.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5.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因考试作弊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作弊;

    2. 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 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 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6.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口头警告除外);

    2.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3.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4. 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5.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考场秩序混乱或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学习中心,应予通报批评,并上报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八、申诉

1、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须重新处理。

3、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